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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15年终破茧
发布时间: 2007-12-1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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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国资委的定位是“干净的出资人”,即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能,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不承担其他义务。草案没有涉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在即将于12月23日至29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有资产法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等一系列法律草案将首次提交审议。其中,国有资产法草案在历经多年酝酿后终破茧而出。
据《财经》记者了解,国有资产立法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起草工作最早启动于1993年,至今已近15年。但由于争议巨大,初定的草案最终未能提交审议。11年后,2004年,《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重新启动。2006年,全国人大加快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
进入2007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其中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学术界普遍呼吁应尽快细化对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在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问题上,应优先适用《国有资产法》。2007年初,《国有资产法》终于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据悉,国有资产法草案至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其中之一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作为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在2003年4月成立。国资委的工作依据的是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
依照该条例,国资委一方面作为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做“老板”;另一方面作为国务院的特设行政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做“婆婆”;“老板”加“婆婆”的角色使得国资委定位颇为尴尬。
据国资法草案起草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透露,目前草案中对于国资委的定位是让其成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即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而不承担其他的义务。其所实施的监督也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相区分。
此外,李曙光表示,草案中涉及到的资产限于经营性资产,对于非经营性资产,草案没有涉及。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在即将于月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内容涉及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财经》/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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