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 中证网讯 日前,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者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8年2月1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同时明确,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挪用客户资产;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