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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泓铭委员: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归财政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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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潘高峰 江跃中 |
发布时间:2008-03-06 16:22 |
来源:新民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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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收归财政,作为廉租房保障资金来源,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却缺少合法性,因为这是一种‘公权’对‘私权’的侵害。”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向记者透露,他已经提交了一份提案,呼吁国家尽快纠正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收归财政的做法。
增值收益每年达百亿
张泓铭委员是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存贷息差。截至2007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达到4715亿元,公积金存款利率2.88%,贷款5年期以上利率5.22%, 5年期以下4.77%, 如果按照5%的平均贷款年利率水平计算,则全国公积金每年存贷利差收入可达100亿元。
二是沉淀资金投资收益。截至2007年9月末,全国公积金缴存扣除贷款占款后的沉淀资金达到4372.88亿元。这部分资金向缴存人支付存款利率2.88%之后,绝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或央行票据。按照90%的沉淀资金购买国债,按照年4.5%投资收益水平推算,则年投资收益约56亿元。
应属全体缴存人共有
高达数百亿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究竟属于谁?张泓铭认为,根据《物权法》精神,住房公积金本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当前条件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只应属于住房公积金全体缴存人共同所有。
但是,去年10月财政部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却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第一项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同年11月,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国务院8部门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也作了类似规定。
“这种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收归财政的做法,是‘公权’侵犯‘私权’,违反《物权法》。”
公益性管理不应收费
张泓铭告诉记者,有人认为,就像银行吸收储户存款,给储户发放了利息,而盈利部分归银行一样,政府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财政理当得到回报。张泓铭对此表示异议,“这种说法将政府管理比照银行经营,貌似正确,其实是一种误导,它模糊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非盈利性质,把政府公益性管理混同于商业行为。”
也有人说,住房公积金的现状是存多贷少,沉淀很多,向住房保障倾斜有利建设和谐社会,张泓铭认为这种看法也有待商榷,因为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住房保障资金应该由财政或政府其他资金承担。
防止地方财政卸责
张泓铭建议,国家管理部门应当尽早通告各地,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应先采用借款形式,利息比照公积金贷款利息,还款年限一般为两年。借款主体应为当地政府的代理人,当地财政应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同时,张泓铭建议国家管理部门早日通告各地,强调借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只是辅助地位的补充资金,主导部分应该是财政资金,并提出一个指导性比例,防止过分借用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影响公积金的正常和安全运行,也防止地方财政推卸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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