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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3-14 02:5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财政部13日发布公告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表示,《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订的。细则共计34条,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免税范围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细则》指出,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细则》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细则》还对免收耕地占用税的军事设施、学校、医院、交通设施等的详细范围作出规定。

  《细则》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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