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首页 > 新闻中心 > 财经要闻
开发保障性住房将享税收优惠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3-20 01:1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做出具体规定。通知提出,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通知指出,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通知提出,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表示,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已征税款的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北京保障性住房急增50% (03-07 15:23)
  ·保障性住房供地渐成北京市场主流 (03-05 16:06)
  ·兰州: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面积 (03-05 13:37)
  ·国税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02-29 09:46)
  ·厦门让半数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 (02-28 09:27)
  作者相关:
  ·财政部关注AH股财务报表差异 (03-17 08:06)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势头良好 (03-17 02:17)
  ·创新型国家战略 创业板将鼎力相助 (03-14 08:12)
  ·财政部公布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03-14 02:52)
  ·消费升级牵引创投投向 (03-12 08:11)
 
  公司资料检索
  新闻检索
  频道精选
[期货] 黄金涨势仍在 商品期市“溃不成军”
[保险] 保监会支持保险中介上市 瑞银狂抛平安
[外汇] 美经济衰退影响亚洲 宏观调控稳中求进
[基金] 基金赎回潮忧思 基金公司应有契约精神
[房产] 杭州拟建经租房 政府由仲裁者成主导者
[评论] 信贷控制是理性选择 看理财产品零收益
[银行] 对中国经济有信心 存款准备金率将上调
[生活] 专家称猪肉价格不会回落到以前低价位
[港股] 阿里巴巴跌破发行价 恒指高开807点
[国资] 央企整合新速度 摸索中的国企激励
[产权] 中铝或增持力拓 CME94亿收购Nymex
[机构] 中信证券终止与贝尔斯登合作计划
  24小时新闻排行
网站建设的数据依据,市场推广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