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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市场化发行审核理念
作者:万晶 发布时间:2008-03-24 07:3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市场化的发审理念是本次中介机构座谈会上屡屡被谈及的话题,来自券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从各个角度展示了对创业板建立市场化发行审核理念的愿望。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对于这套发审程序,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提出建议,要在发行程序里增加行业专家。但鉴于创业企业行业分布很广、行业非常细分,他建议组成一个行业顾问小组或咨询小组进行把关,发审委可以考虑从不同组织网罗专家。

  “《办法》中对于成长性、创新型企业的界定,能否加入技术的创新、管理模式的创新、经营方法的创新等——创业板要体现一定的倾向性,这样才有利于发审委做自由的裁定。”来自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的郑学定认为,可以避免众多企业排队等待上市的情形,减轻发行和监管的难度。郑学定还从自己十几年的事务所管理经验出发,建议将一些接触中小企业审计工作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纳入到发审委委员队伍中来,而非那些排名靠前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东北证券副总裁宋德清认为,可以考虑降低标准,只需要发审委二分之一的委员通过即可,而不要求三分之二。他同时还强调,在发行过程中要加强公示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对保荐人、保荐机构进行披露,对程序流程进行披露,通过规范的公示制度,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实现相对简化。

  宋德清还建议,由于创业板强调成长性,要对不同区域的企业区别对待。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域差别,不应当将营业收入增长30%作为标准而一刀切,而应适当灵活对待,视企业实际情况而定,“这样才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涵盖各类企业的资本市场”。

  来自中信证券的甘亮则提出更为大胆的建议,他认为依靠发审委几十位委员作实体性判断是较为困难的,他倡导在体制上利用风投的约束机制和治理来完善发审制度,建议创业型企业在前期引入有判断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依靠机构投资者对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引导和规范,使企业快速成长,使其在上市审核时能够更容易通过。

  “细则出来时希望能够充分征求市场的意见,听听市场的声音。”东吴证券副总裁余焕强调,要增加审核资源的支持,提高审核效率,以减少发行企业的发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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