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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高新技术可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4-25 08:2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符合规定的八大高新技术将享受税收优惠。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依据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另外,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办法指出,上述条件需同时满足。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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