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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福利等项目不得任意转换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4-25 10:1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昨日就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答记者问时指出,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工资、职工福利和工会经费,项目间不得相互挤占或任意转换。

  这位负责人说,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对实际支付的各种职工福利费用进行梳理,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相关费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用的具体项目、文件依据、具体标准、实施对象和方式、审批权限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投资者审议通过后,严格按制度执行,据实列支相关费用。

  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限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其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原来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分别从劳动保险费和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现在则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另外,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得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者直接用于年金缴费,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

  这位负责人指出,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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