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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例》为券商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作者:申屠青南 发布时间:2008-04-29 01:5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业协会学习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精神 将适时制定融资融券风险揭示等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两个条例精神。会议认为,两个《条例》为证券公司预留了创新发展空间。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表示,将根据《条例》要求,配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起草和制定融资融券风险揭示、证券资产管理等新的行业自律规则。

  黄湘平就行业自律组织学习贯彻两《条例》提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要继续深入学习,认真贯彻两个《条例》精神,要在协会自身学习的基础上,组织推动全行业的学习,将两个《条例》的学习与开展自律管理与服务工作、投资者教育、从业人员考试和后续职业培训工作有机结合,使两个《条例》在证券行业深入人心。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对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细化和深化,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监管机关沟通和反映。三是要抓住机遇,以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为结合点,推动行业的创新发展。四是要配合监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对已经制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等自律规则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并根据《条例》要求,配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起草和制定融资融券风险揭示、证券资产管理等新的行业自律规则,把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在学习讨论中,与会者一致认为,国务院同时出台两个规范证券公司发展的行政法规,这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两个《条例》细化和深化了《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确立了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框架。两个《条例》不仅对证券公司的准入和退出、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等作了十分全面的规定,而且为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业务或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等方面预留了发展空间。这对保护客户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以及促进行业的创新发展,将产生十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证券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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