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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房地免契税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6-18 00:5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17日)公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税务总局称,这项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做出的。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另外,通知称,对受灾地区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通知表示,此举是为缓解地震灾害对四川省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灾区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对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单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企业可按通知规定的期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税务机关已受理企业申报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结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通知还提出,对于地震之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偷税、骗税违法行为的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纸质单证,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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