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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发布时间: 2007-12-05 09:21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张泰欣 北京报道   

  保监会近日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征求意见稿还对最低资本确定规则、监管指标、分类监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并表评估、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建立包括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在内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在综合评价偿付能力风险的基础上,保监会将把保险公司分为不足类、关注类和正常类三类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其中,不足类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关注类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正常类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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