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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处罚营销员
发布时间: 2007-12-27 08:52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保监会再发规范令牌 

  180余万名保险代理人迎来了自己的一道"护身符"。保监会昨日下发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处罚、开除代理制保险营销员。

  保监会是在《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做出上述要求的。"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通知》明确表示。

  我国拥有180余万名保险代理人,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代理制。由于此前没有明确条文,一些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经常利用各种借口处罚代理人,开除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如2006年,上海的一家寿险公司就因为员工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而开除37名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营销员。

  《通知》的出台对我们来说是好消息,这是我们维护自己权益的'尚方宝剑'。"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告诉记者。

  《通知》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也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此外,为保护营销员权利,《通知》要求,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通知》补充道。( 刘杰/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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