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昨日宣布,就继续授权银行为发钞银行新增政策规定,规定发钞银行不应与任何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有密切关系;有关政策已获财政司司长批准及咨询发钞银行。
该政策不影响现在三间发钞银行的财政状况或其目前作为发钞银行的地位,也不影响一直行之有效的由三间发钞银行发钞的制度及安排。
金管局表示,鉴于发钞银行对香港的金融系统有重大影响,并负责履行发钞的重要公共职能,因此,若发钞银行与外国官方实体有密切关系,并不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
发钞银行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与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有密切关系:一是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在该发钞银行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单独或连同任何相关者有权行使或控制20%或以上表决权;二是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影响或寻求影响该发钞银行的管理或业务的任何范畴。
为实施该政策,根据《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有关条件已附加于发钞银行的授权上。
在考虑外国官方控权人的控制权时,金管局将考虑所有其它相关因素,包括该发钞银行的其它大股东的身份及其持股量,以及该等大股东对该发钞银行的业务的影响。
除了根据该政策而新增的条件,发钞银行须继续遵守所有现行的条件及规定,包括以美元为发钞提供十足的支持、为发钞提供充足及安全的储存及运输设施、高效率的分配安排,以及继续与政府合作,以维持香港的货币稳定。(李宇/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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