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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大要案将进入司法程序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07 17: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通知》明确指出,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有关通知,严打非法证券活动。可以预见,近期将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受到应有的惩处。

  这份《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是继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又一重要文件。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

  《通知》对此指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通知》还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由于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明确指出,新老《证券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通知》结束了9年来法院不受理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4日发布《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过去一年,证监系统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90%以上涉嫌犯罪,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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