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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整顿券商分公司 两年关闭违规网点
作者:贾靖峰 发布时间:2008-06-06 19:58 来源:中新社

  中国证监会六日发布两部新规,整顿内地证券公司分公司及其营业网点。要求券商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不可同时经营有利益冲突的多项业务,要求二O一O年八月底前清理关闭违规营业网点,其后,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

  此次颁布的两部新规包括《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证券分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及一定区域内营业部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但分公司不能直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同时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多项业务;已设有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分公司或公司总部不能再经营该项业务。 

  《分公司监管规定》明确设定了券商设立分公司的“门槛”,要求其净资本及各项风控指标持续二年达标、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信息技术系统运行安全、已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机制。

  新规要求,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稽核、风控、合规等后台部门的办公场所,应设在公司住所地。

  《营业网点规定》对历史遗留的少量违规营业网点明确了清理原则。要求相关券商在二O一O年八月底前清理并关闭违规营业网点,其账户规范及其他遗留问题和潜在风险,由原证券公司负责解决,同时做好客户转移;有违规网点的券商,在违规网点关闭前不得新设证券营业部。

  新规要求,二O一O年八月底后,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此前允许异地迁址,目的是方便券商优化网点布局,但营业部新设许可正常化以后,通过迁址优化布局的必要性不大;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券商网点地域重叠,短期内确有异地迁址需要,故给予一定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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