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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条例保证证券公司破产时保证客户利益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6 16:07 来源:新华网
     2008年6月16日15时,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hotwood]《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在证券公司破产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

    [吴清]它的依据就是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破产法134条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了授权性的规定。根据这个授权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由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根据这个授权,《风险处置条例》专门辟出一节来讲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破产的问题怎么样跟法律衔接,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特殊规定有哪些呢?简单来说,比如说在证券公司的破产过程当中,它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样,它的个人债是需要由国家来收购的,在这个条例里明确,现阶段对于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以个人为主体的个人债权人,它的债权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它进行收购,按照相关规定,有的要打折收购,有的在金额比较低时是全额收购。这项规定与其他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是不一样的。

    另外,这里面还规定对于证券公司破产的时候,客户保证金如果被客户挪用也可以由国家来弥补。同时,证券公司在破产之前,它的证券类资产是要进行转让的,为了保证证券公司客户的正常交易所需要的一些实物资产,包括电脑、通讯设备等,转移客户的同时要把这些进行转移,这和一般的公司也是不一样的。因为一般公司在破产之前是不能处理公司资产的,在证券公司破产之前唯一可以处理的资产就是这些证券类资产,通过行政法规把这些规范化了,过去几年也是这么做的,保证了证券公司破产时比较平稳,也保证了客户的利益。

    这个条例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报告程序,破产管理人员的指定,期货公司参照进行风险处置等,条例里都提供了比较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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