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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1号令:偿付能力不足限制高管薪酬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1 08:5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保监会昨日发布新规,9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三类监管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昨日签署2008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外,保监会昨日消息称,保监会日前下发了3个规范性文件,其中《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超3年,其薪酬必须上报保监会。

  偿还能力不足 九招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境内商业保险公司 (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规定》总体上要求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规定》首次提出,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规定》要求保监会对三类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于不足类公司,规定了九类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对于充足I类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从目前偿付能力评估分类的情况看,国内产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总体乐观,那些占市场份额大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很充足。

  董事薪酬需上报

  此外,保监会昨日消息称,保监会日前下发了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制度体系。其中,《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运作和监管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在董事会规模上,《指引》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在董事会构成上,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同时,针对目前一些公司没有及时启动董事补选和董事会改选工作,导致董事长期达不到章程规定人数或超任期的现象,《指引》提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并明确了董事会改选的相关程序。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考核,《指引》要求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同时,为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监督,《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向保监会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权收益等相关内容。

  针对许多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指引》还着手健全董事会会议制度,把完善会议制度作为重点。《指引》规定如果董事一年内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该董事作书面提示。

  《指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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