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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沪深交易所发布指引
作者:周松林 吴铭 发布时间:2008-08-29 01:5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沪深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对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加以具体规范。

    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对有关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的豁免程序作出了调整。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指引》可以说是此项调整的配套安排,《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前述增持股份行为的,应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相关股东还应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时间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股东应在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通报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指引》同时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相关股东实施增持计划,应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如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则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沪深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如违反相关指引规定,特别是拟通过增持计划的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如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的,交易所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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