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对各主办报价券商发布并实施《关于股份报价公司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对股份报价公司申请IPO过程中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以及涉及存在重大事项时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并首次明确规定,因重大事项暂停股份报价转让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通知》要求,申请IPO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自受理日的次一报价日起暂停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IPO申请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自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结果公告日的次一报价日起继续暂停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继续暂停股份报价转让后,主办报价券商应协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终止股份报价转让的相关事宜。
而IPO申请未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自审核结果公告日的次一报价日起恢复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
对于股份报价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时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通知》规定,股份报价公司因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应向主办报价券商提出申请,自主办报价券商审查同意后的首个报价日起暂停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
《通知》同时要求,因重大事项暂停股份报价转让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股份报价公司应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于期满后首个报价日恢复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股份报价公司未申请的,主办报价券商应于期满后首个报价日强制恢复其股份报价转让。
股份报价转让暂停期间,股份报价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时间。主办报价券商应督导股份报价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份报价公司未能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主办报价券商应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报价公司十二个月内已暂停股份报价转让满三个月的,如需再次暂停股份报价转让五个报价日以上,应经主办报价券商报证券业协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