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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尚待实施细则
作者:肖渔 发布时间:2008-12-02 11:09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是《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实施第一天。由于《规定》有专门涉及券商新增融资融券业务的内容,因此市场纷纷预期昨日起券商即可开始递交开办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申请。不过,业内专家澄清,《规定》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受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闸门正式开启;何时能够递交申请,还有待于融资融券相关实施细则的正式发布。

  自今年10月初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以来,融资融券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按照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试点启动时的表述,监管部门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同时,两个交易所将公布试点标的证券的范围和名称。

  而自监管部门宣布启动试点以来,融资融券业务一直是“只闻楼梯声,不见人下来”,有关试点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至今都未能跟进出台。由于尚未明确这些通知和文件,因此,证券公司仍不能递交融资融券试点申请。业内人士就此也指出,融资融券的试点进程并未如市场当初预期的那样快。

  此外,虽然《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提及“融资融券”,但其内容仅是对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即“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可见,这一段表述并不涉及监管部门融资融券业务行政许可的开始。

  “我们昨天没有递交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因为还没有收到证监会下发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细则通知。”一家正在备战这一业务的证券公司人士表示。此前,拟申请试点的一些证券公司已积极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准备,设置专门的业务部门,配备人员,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开展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制定了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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