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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类监管 强化问责制
发布时间: 2007-07-06 08:0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期货业两个新管理办法解读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与此前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构成了更为完备的期货市场监管法规体系。

  有关人士表示,这两个管理办法通过强调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方式,有利于引导高素质人才进入期货行业。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任职资格管理的适用范围。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等经理层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等其他人员。其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的人员适用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的申请与核准程序。第三,适当提高了任职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从业经历、通过资质测试等。第四,强化对任职资格的管理,实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与实际任职的分离。经理层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即使未实际任职,只要其按规定参加培训和通过年检,任职资格可保留5年。在此期间,实际任职时只需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五,增加了“行为规则”一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总体界定,从职业道德和尽责角度提出明确要求。第六,丰富和完善了日常监管措施,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更换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期货公司的核心人员,对于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而期货从业人员直接服务投资者。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诚信水平,对于期货市场的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上述人士表示。

  《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则强化了从业人员及期货经营机构的问责制。办法明确了所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执业规范要求,同时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应当遵守的特定行为规范。此外,办法明确了证监会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赋予期货业协会对违规行为采取纪律惩戒措施的权限;同时,要求协会建立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严格按照程序性规定作出纪律惩戒并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的权利。(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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