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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力求公平对待市场主体
作者:王婷 发布时间:2008-08-01 00:0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反垄断法》充分体现了力求公平对待市场主体的原则,但同时也具有中国现阶段的特色。《反垄断法》的出台过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有关“行政垄断”、“经营者集中”的判定等方面。

  出台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时建中教授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反垄断法》的出台与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

  他介绍,1993年,《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才真正开始。我国加入WTO以后,更加需要《反垄断法》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消费者的利益也需要《反垄断法》来保护。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指出,《反垄断法》的一些配套法规还需要完善。西方国家在反垄断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法律指导,对此中国可以借鉴。

  仅作原则性规定

  “在起草和论证过程中,有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是与中国规模经济发展相对立的,甚至现在仍有很多人担忧,该法的实施会影响我国企业做大做强。其实这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时建中说,“《反垄断法》具有我们自己的一些特点,它既是全世界最短的《反垄断法》,主要内容也是原则性和粗线条的。这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反垄断的传统,且相关执法经验不多。”

  目前我国的规定是,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执行者为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以及一些具有监管职权的部门,如民航总局、电监会、银监会等。但这些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机构协调尚未完全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尽快建立反垄断委员会是协调这些执行机构工作的关键之一。 此外,我国的《反垄断法》所赋予的法律责任比较轻。比如,很多国家的民事责任采取的是惩罚性的赔偿机制,最著名的是美国的三倍赔偿,而我国只规定了一个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则意味着补偿性的赔偿,而不是惩罚性的。我国的《反垄断法》暂时也没有规定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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