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10月11日,保监会官网发布5份监管函。监管函指出,五家保险公司(珠江人寿、上海人寿、阳光人寿、渤海人寿、君康人寿)在“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保监会要求上述五家保险公司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包括借款等在内的部分交易。
原文如下: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29号)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24日至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机制、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四、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股权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0日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30号)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20日至3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机制、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的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四、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股权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我会将依法对你公司违规股权进行处置,并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0日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31号)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2月23日至4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四、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0日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32号)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9日至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四、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0日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33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13日至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内控管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发展规划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集团及集团内其他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北京阳光融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东方藏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下列交易: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四、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规划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0日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特别链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华网政府部门交易机构证券期货四所两司新闻发布平台友情链接版权声明
关于报社关于本站广告发布免责条款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180749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8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180749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8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