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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可收回

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7-10-31 13:00

  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2015年,修改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参与。

  2014年9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吸纳“三权分置”制度,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实行“三权分置”后,如何保证土地用途不改变?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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