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等将被追责

国务院国资委30日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以及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央企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 造成国资损失将被严肃问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四是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所称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属于出资人责任追究,是出资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企业经营投资领域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与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性质、适用范围不同,对因果关系和有关证据的要求不同,相关处理标准也不同。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题: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国务院国资委7月30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2008年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推动中央企业逐步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后续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

  因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意见,起草了《办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意见并研究修改后,先后提请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问: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个别问题还没有及时进行追究处理。同时,央企普遍反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追责难度大,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多问题,亟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有关标准、程序和方式等。针对上述问题,《办法》详细规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职责和程序等,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二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一方面,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查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严肃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加强和改进央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得到追究处理,关系整个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办法》从操作层面细化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原则和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它们相互衔接、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是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四是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相应责任。《办法》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如何认定?损失标准是什么?

  答:《办法》所指的资产损失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违规”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资产损失标准是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基础。《办法》考虑中央企业规模、效益等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借鉴部分地方国资委、中央企业已出台的相关制度和实际做法,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所称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属于出资人责任追究,是出资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企业经营投资领域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与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性质、适用范围不同,对因果关系和有关证据的要求不同,相关处理标准也不同。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答:《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根据工作职责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根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的实际情况,为严格界定责任,《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追究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和“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等5类责任认定情形。

  问:对相关责任人如何进行追究处理?

  答:《办法》规定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组织处理是指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扣减薪酬是指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禁入限制是指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是指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五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如何处理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与保护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关系?

  答:《办法》既强调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又注重保护中央企业广大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把违规经营投资和正常生产经营区分开来,明确建立有关容错机制,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的有关原则;二是借鉴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关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理”的7种情形和“免除处理”的有关内容。

  问:如何组织开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答:《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原则上负责中央企业集团层面的责任追究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层面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由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组织开展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为使分级分层追责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对于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工作职责对所属子企业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追究相关中央企业负责人责任。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受理有关方面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对受理的问题和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组织开展核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对提出申诉的进行复核,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等。

多家央企经验待推广

7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在媒体沟通会上透露了国资委对国企改革下一步工作的安排。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科”)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吴曼青介绍,近年来,中国电科围绕核心主业整合内部资源,推进子集团和专业公司建设。

  7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在媒体沟通会上透露了国资委对国企改革下一步工作的安排。他表示,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的精神,国企改革的核心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同时,要分层分类推进混改,更多地在与市场紧密联系的央企二三级企业及地方国企展开。

  此外,国资委要继续推动“十项改革试点”的扩围和深化;央企和地方国企开展“双百行动”,全面推进一线企业改革;同时开展“区域性综合改革”。记者注意到,中国电科、国家电网、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宝武、中国远洋海运等央企已形成阶段性改革经验,在国资改革试点扩围和不断深化之际,其经验值得借鉴。

  详解国企改革工作全景图

  翁杰明表示,未来国企改革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这是国企改革的核心要务;二是分层分类推进混改,要更多地在与市场紧密联系的央企二三级单位及地方国企展开;三是推进国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把资本更多地投向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战略新兴产业等相关领域;四是建立有序制衡的公司治理体制,以及高活力的企业市场化运营机制,让企业在投资、薪酬、规划布局等方面有更多自主权;五是推进央企信息公开,尤其要适当加强军工企业信息公开;六是防范风险,特别是国有企业和政府性的债务风险;七是加强党的领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同时,国资委要继续推进三项改革工作:一是“十项改革试点”的扩围和深化;二是在央企和地方国企开展“双百行动”,全面推进一线企业改革;三是开展“区域性综合改革”。

  重组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方式,未来也将继续推进。翁杰明表示:一要重点围绕国家战略落实,继续做好集团层面重组。按照“成熟一户、推进一户”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装备制造、煤炭、电力、通信、化工等领域企业的战略性重组。二要围绕央企整体资源效率提升,深入推进企业间的专业化整合。以优势企业为主体,通过无偿划转、有偿收购、组建股份制公司等方式,打破企业边界,推进专业化整合,实现资源向优势企业、主业企业集中。三要切实加强重组后的内部整合融合。国资委要指导推动重组企业加快同类业务横向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纵向整合,加快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

  探索军工事业资产资本化

  目前,中国电科、国家电网、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宝武、中国远洋海运等央企在重组整合和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经验。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科”)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吴曼青介绍,近年来,中国电科围绕核心主业整合内部资源,推进子集团和专业公司建设。截至2017年末,中国电科已整合内部30余家研究所,打造13家子集团和9家专业公司,成为未来主营业务发展的核心平台。

  中国电科正积极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在现有8家上市公司的基础上,中国电科计划“十三五”期间在锂离子电池等重点方向打造10家左右的新上市平台,增强上市公司资源集聚能力;同时,中国电科试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外,探索推进军工事业资产资本化,完成9家研究所资产资本化方案制定,涉及资产总额30.82亿元。

  吴曼青告诉上证报记者,中国电科作为军工科研院所转制重点单位,有4家科研院所纳入首批转制试点,目前基本完成转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其中3家研究所的方案已正式上报。

  一级子公司混改激发活力

  据中国宝武副总经理刘翔介绍,中国宝武在一级子公司层面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宝钢股份和宝信软件相继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欧冶云商实施第一轮股权开放计划。集团还发起成立四源合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基金,正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重点推进重钢重组项目。这种新模式将助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出清僵尸企业。

  另一经重组合并设立的央企中国远洋海运也将混改作为一项试点内容。据介绍,中国远洋海运开展了下属泛亚航运公司的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同步引进了非公资本,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推进人事三项制度改革配套工作,进一步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员工的积极性。

  “2017年,我们将重心放在钢铁主业的聚焦融合上。2018年则是在进一步深化钢铁主业聚焦融合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多元产业的聚焦融合。”刘翔表示,下一阶段中国宝武将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为契机,在新业务、新产业的新建企业设立伊始,就联合各种市场主体,以多元化的方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实现共建共享。

  煤电一体化运营显成效

  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公司重组而成的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家能源集团”),目前整合已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显著。

  国家能源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树民介绍,在去产能方面,从2016到2018年,集团已完成16处煤矿去产能,去产能1466万吨;2018年5处煤矿340万吨的去产能任务,目前也已基本完成。

  在煤电一体化运营方面,国家能源集团成立后,煤电联营优势进一步彰显,质量效率显著提升。上半年,煤炭产量2.58亿吨,同比增长6%;煤炭销量3.46亿吨,同比增长10%;发电量452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3%;自营铁路总运量同比增长4.8%;航运量同比增长12.9%;煤化品产量同比增长28%;营业收入2590亿元,同比增长5.5%。

  王树民表示,下一步,国家能源集团将继续发挥能源“压舱石”“稳定器”作用,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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