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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促进银行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欧阳剑环 彭扬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 彭扬)银保监会网站30日消息,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与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比,《暂行办法》拓展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同时,《暂行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内在风险。

  对于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的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对于《暂行办法》为什么要拓宽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该负责人表示,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现行《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在重组资产规定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现行《指引》对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性概念规定的不够详细,并且规定重组贷款应分为不良贷款。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了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分类时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的空间。二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于重组前已经不良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为正常或关注类。三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该负责人强调,商业银行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确保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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