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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禁入限制新规助力国资监管“长牙”“带电”

刘丽靓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记者 刘丽靓)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专家认为,《办法》规范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突出了国有资产监督,进一步体现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要求。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员刘兴国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首先,《办法》出台,进一步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改革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快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步伐,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举措,并且要求在改革发展中,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但禁入限制的规范设计始终未尽如人意,例如在一些在A中央企业受到禁入限制的人员,由于信息不公开,B中央企业依然有可能聘用。《办法》出台与实施,将有助于扎牢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笼子,实现了禁入限制人员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一处受限处处受限”,充分发挥了禁入限制处理的惩戒震慑作用,传递了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真正让国资监督工作“长牙”“带电”。下一步,国资委将总结《办法》施行中的经验做法,逐步推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在全国国资监管系统以及全社会的综合利用。
  其次,《办法》作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37号)的配套制度,从制度上推动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效落实。《办法》颁布实施对于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也有效贯彻了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强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申海恩同时表示,中央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央企高管)作为国有资产的运营者,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其对中央企业所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长期以来,虽然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文件中,对上述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都不断予以强调,但显然这些正面强调并充分未发挥对央企高管行为规范、对违规违法和渎职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甚至,在没有足够规范化、具体化和长久影响力的制度措施保障的情况下,导致了更多的短期行为。其中,禁入限制规则就是集中的体现之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即明确规定了禁入限制规则,但该规则仅对被免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收到刑罚处罚的情形做出了五年、终身禁入限制。实际上,符合该条规定严重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者,遭受刑罚处罚者的终身禁入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于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情形,则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实践中如何适用,对于相关企业是否严格执行该规定,都欠缺具有操作性的规范与统一的监管、法律责任规范。《禁入限制办法》从信息录入和审查、信息使用和反馈、工作职责和要求、异议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首次尝试对禁入限制进行全流程的规范操作。规范制定的目的显然是着力于通过全面、极具可操作性的规则设计来落实禁入限制,使其能够与其他监管措施一道发挥震慑、惩戒等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禁入限制办法》不仅着眼于禁入限制规则本身,而且结合当前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特别设计了对被限制人员信息保密管理的规范,充分保护了被限制人员的合法权益。《禁入限制办法》的出台,大大提高了禁入限制制度的规范化水准,为中央企业落实禁入限制规范提供了操作蓝图,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当然,随着《禁入限制办法》的施行,中央企业如何贯彻落实该办法,还需要在实践中根据《禁入限制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断丰富和发展禁入限制的制度内容,使其作为出资人职责履行过程中的强有力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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