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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建议完善民营银行监管制度和政策框架

彭扬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框架,为民营银行发展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

  完善统一监管框架

  “当前,民营银行正逐渐由‘求生存’向‘谋发展’转变,但在这一过程中,民营银行发展面临监管体系不完善、自身经营风险和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等问题。”郭新明认为。

  郭新明建议,在完善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环境方面,一是完善统一的监管框架。在现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出台针对民营银行专门、统一的监管制度,消除目前在民营银行监管上政策不明、尺度不一的问题,为民营银行发展营造公平的制度环境。二是推动分支机构试点落地落实。三是适度放开民营银行经营限制。在业务准入等方面,以统一的规则、条件,容许民营银行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给予民营银行理财等业务资质许可,进一步激活民营银行发展活力和服务张力。

  在多维度降低民营银行经营风险方面,一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加强审慎监管。强化股东监管,严禁不当干预经营决策,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大股东对民营银行的操控行为;强化业务监管,对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控,对重大关联交易及一般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进行科学设置,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评价和纠正民营银行潜在的风险。三是支持民营银行创新发展。四是给予初创期的民营银行一定税收政策优惠,减税降负,增强其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在支持民营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方面,一是支持民营银行增资扩股,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调整持股比例等规定,多渠道多方式支持民营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加大对民营银行发展的长期持续投入。二是可将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民营银行纳入到发行永续债的目标银行之中,鼓励民营银行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方式补充资本金。三是允许经营情况较好的民营银行试点公开上市,适时放开民营银行引入股权激励机制,落实员工持股计划。

  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

  郭新明还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在修改重点上,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具体看,一是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二是明确分类监管理念;三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四是适当支持综合经营;五是加大金融消保力度。在商业银行法中设“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明确提出“银行业消费者”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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