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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4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称广州中院)发布一则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显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称投服中心)已于4月8日向该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该公告显示,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张弘、郭崇慧、张平、唐煦、陈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2月10日,广州中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了本案权利人范围。2021年3月26日,该院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3月30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广州中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前述五被告与马兴田、许冬瑾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广州中院特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根据该公告,此次案件基本情况方面,原告包括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代表人是投服中心。

  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人、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等人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因此,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康美药业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范围包括: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广州中院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该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参加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广州中院表示,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向该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本案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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