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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赵白执南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财政部5月1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称,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明确,一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二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三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即“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这三种成品油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

  上述负责人称,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市场人士认为,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将导致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等价格上涨,进口规模缩减。海关数据显示,自2020年8月以来,我国成品油进口量同比一直是负增长,但由于近期受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影响,2021年3月和4月进口成品油总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2.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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