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规则出台

盘活险资存量资产 提升市场流动性活跃度

王方圆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银保监会3日消息,银保监会日前印发的《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单只证券出借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同时应当合理管控出借证券剩余期限。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投资组合收益;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作用,对于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具有积极意义。

  实施差异化监管标准

  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

  《通知》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通知》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标准。从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评级等进行具体的约束。

  一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二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三是要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是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五是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设定不同借入人门槛

  《通知》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交易对手标准。

  保险机构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借券证券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

  参与境内债券出借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作为债券借入人,并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为证券公司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借入人为商业银行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其已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参与境外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对境外证券借入人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应当为金融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业务经验丰富,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不低于8年;财务状况稳健,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资信状况良好,长期信用评级不低于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应评级。

  《通知》强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单只证券出借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单只证券出借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同时应当合理管控出借证券剩余期限。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境内市场,债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展较为迅速,截至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均已获准参与。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管,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