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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纳入政绩考核样本 防止违规和过度举债

徐维维21世纪经济报道

  广西、辽宁等地探索将地方债纳入政绩考核之后,这一考核也即将在全国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已要求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其中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复旦大学公共绩效与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牛军钰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地方债纳入政绩考核将会起到引领和规范的作用,但如何落地是个考验。

  牛军钰认为,国家层面对地方债的核心定位和管理应当出台一些具体办法,提高各地考核组织的职权,明确绩效办的核心定位和归属,“只有把定位弄清楚,才能把政策真正落实。”她说。

  牛军钰介绍,广西和辽宁是较早真正将地方债纳入政绩考核落实到位的省份,很多地方看似将地方债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但是否真正落实则很难说,其中关键是实施主体。牛所在的复旦大学公共绩效与信息化研究中心,承担了广西和辽宁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建设相关课题。

  地方实践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的消息称,2014年广西首次将政府性债务纳入自治区对设区市政绩考核体系。“指标体系分别从强化债务管理的组织领导及机构建设、加强债务管理制度建设、控制债务率零增长3个方面设定,并将上述工作开展情况分别实行加分和扣分制度。”

  当地将地方债纳入政绩考核由来已久。在2008年年底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中, 政府债务风险被作为地级市绩效考评指标中的社会发展指标之一,包括显性债务与一般预算收入的比率、或有显性债务与财政总收入的比率、当年债务收入与财政收入的比率、当年债务还本付息额与财政收入的比率四项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农生文撰文称,自治区绩效考评办根据这个办法,每年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对指标体系、过程监管与信息收集、考核与评价、结果运用等四大方面管理环节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湖南审计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去年下半年以来,湖南出台债务管理办法,将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纳入党政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债务审计的权重并无量化,但仍是一个主要的参考依据,比如,如果偿债能力没有达到有关要求,要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当事人的责任。

  牛军钰认为,之所以很多地方并没有做起来,原因之一是政绩考核的实施主体并不明确。“政绩考核实施主体一直是非常敏感且没有落实的问题。”牛军钰说。

  她说,目前干部考核由组织部管理,而绩效管理部门在各地不尽相同,包括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纪委和发改委,比如广西绩效考评部门挂靠纪委,辽宁则是挂靠人社局。

  牛军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此次地方债纳入政绩考核这一政策尚未明确承担部门,政策落地时要避免存在部委和省之间的脱节,条块分割带来的信息交流和责任不清等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农生文撰文称,广西各级绩效考评办暂时挂靠各级纪委,既不是纪委内设机构,也不是独立部门,在实际工作运行中面临许多实际困难。他认为要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建立专业、权威、独立的机构。

  牛军钰说,辽宁在这方面实行“部省联动”,虽然政绩考核由人社部门负责,但工作开展仍比较顺利。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卢侠巍撰文认为,要建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进行干部考核评价,注重用科学方式衡量干部实绩,重点考核地方债工作是否具有成效,是否真正促进了民生项目发展,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

  需配套管理机制

  政策落地更重要的是配套管理机制、数据采集体系、责任体系、公开机制的建立。

  牛军钰介绍,一项指标纳入考核,需要经历一系列流程和难点:指标的负责部门由上级领导班子而非绩效办决定,而领导班子形成共识非常难;牵头部门确定之后需要梳理与该指标相关的都有哪些部门,这些部门对应的管理内容是什么;在此基础上找该指标的考核点是什么,如何做。

  至于地方债或者其他指标在考核里的权重确定,牛军钰说,一般做法是通过管理表格征求人大、政协委员、领导、相关责任部门等各方意见,拿回来做一些统计分析之后再确定,“这是大家形成的共识,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部门定下来的。”

  “这件事谁负责、谁管理、谁监督、监督什么、数据从哪来、统计口径是什么,这些都是需要顶层设计的。”牛军钰说。“很多地方看上去貌似把地方债纳入政绩考核了,但是否真正落实,有没有考明白,这也是个问题。”

  此外,她指出,地方债考核内容目前的定位还有待清楚,地方债也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厘清权责分界的问题。至于对地方债指标的打分,牛军钰表示会涉及发改委、金融办、审计等多个部门,各地实践都不尽相同。“专门由审计部门负责也不合适,因为审计是事后抓合规性的,但地方债体现了一个政府的运营策略和方向。”

  此外某中部省份原审计厅官员坦言,在举债有风险的情况下,“为官不为”的现象可能会更严重,“不做事,问题反而少一些”。

  对此,牛军钰认为,该问题可以通过强化和规范指标形成机制和检查机制来解决。“要把下指标改成提指标,政府自己作出统筹规划,让上级政府和老百姓认可,上下沟通协调一致,为官不为的问题将会减弱很多。”

  早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九三学社就曾提出建议,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动态监控,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将债务“借、管、用、还”等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和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明确和落实责任,防止违规、过度举债。

  2013年12月,中组部也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政府负债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以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去年规定出台前,制度上地方债务还没正式纳入过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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