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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将取代自住房

分享到微信2017-08-04 09:56 | 分享到: 作者:张一天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8月3日,北京市住建委正式开始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未来北京的“共有产权房”将比限行的“自住房”更灵活,但购房资格的审核也会更为严格。

  政府持有部分产权 售价将考虑承受能力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不论从建设品质、管理水平、供应规模上均会进一步提高。未来共有产权房将取代现在北京的自住型商品房,已销售的自住房不受影响,《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

  共有产权房中购房者与政府间的产权分配不再锁定“三七分”。按照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房会参照同地段、同质量商品房价格,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土地转让环节就明确规定售价,而销售价格占市场价格的比例,就是购房者所持份额的比例。也就是说,如果您买到了相当于市场价5成的共有产权房,那么您在房产中所持有的的份额就是50%,另外一半将由政府成立的代持机构持有。“市价”将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可租可售可“赎买”可“循环”

  信报记者注意到,新的共有产权房或将成为北京首种可以合法进行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征求意见稿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房屋还需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此外,共有产权房与自住房一样,也会有5年内不得上市的限制。而在满足再上市条件后,购房者与政府都将具有更多的“选项”:购房者可叫价出售,同等价格下,政府代持机构有权优先购买购房者手中份额将房产继续作为共有产权房循环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话,也可由购房者直接将手中的份额出售给其他满足共有产权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继续按照共有产权房进行管理。此外,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共同将房产出售给任意满足北京限购条件的购房者,双方按比例分享购房款。购房者也可直接按照市价购买代持机构所持份额,将其转为自有产权的普通住宅。

  资格审查更严格 离婚不管用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这一标准比一般的限购政策严厉的地方在于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有住房转出记录的等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另外,申请家庭有违建未拆除的不能申购;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也不能申购。

  另一方面,共有产权房房源将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也就是说,共有产权房将会继续执行目前北京自住房和公租房按一定比例面向“新北京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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