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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用好特区立法权为发展“保驾护航”

分享到微信2018-04-13 08:31 | 分享到: 作者:刘邓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海口4月8日电(记者刘邓)特区立法权是海南建省与生俱来的基因之一。建省办特区30年来,海南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了40多件特区法规,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也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发挥了“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省,同时授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区立法权。

  1992年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确立股份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组织规范和行为准则等,对当时正在进行的股份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国家制定公司法积累了立法经验。

  1993年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率先对企业审批体制和投资体制进行改革,变企业设立审批登记为依法直接登记,为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

  1996年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对公路规费征收体制进行改革,统一征收燃油附加费,取消了公路收费站卡,解决了长期难以解决的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公路“三乱”问题。

  2009年在全国率先以立法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运用特区立法权试验性、创制性、突破性的优势,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划分省与市县政府职责,下放权力,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加强权力运行监督。这是国内第一个全面规范行政体制改革的法规性决定,对推动“小政府、大社会”行政管理体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先后制定并及时修改了《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等七件单项旅游法规,形成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以立法促进了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省打下了坚实基础。

  “回顾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有关海南经济特区的文件,其初衷就是让海南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采取更为灵活的经济体制、创造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赋予海南特区立法权,在为海南经济社会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也意在先行先试,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更为成熟、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积累经验,提供借鉴。”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春萍教授认为海南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促进改革、推动发展、保护生态、惠及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5年7月20日,海南省政府决定组成6个检查组对12个沿海市县、1823公里海岸线开展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和全面整治,发现违法破坏海防林建设房地产项目、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破坏沿海红树林和珊瑚礁的案例达805宗之多。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执法的依据是2013年5月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这是海南运用特区立法权在我国省级人大通过的第一部专门规范海岸带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将平均大潮高潮线至少200米内的海岸划为红线区,实行严格管控,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开展海岸带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在建省办特区30周年新的历史起点上,特区立法权的使命依然在延续,应该大胆探索、大胆试验,牢记办特区的初衷,进一步推动改革创新。”冯春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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