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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与期货结算拟缴2亿元备付金
发布时间: 2007-05-15 08:43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银行参与股指期货将“有章可循”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结算必须缴纳2亿元的结算备付金。此外,规定了商业银行申请期货结算业务等资格。

  由于银行将作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参与股指期货,业内专家指出,上述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有关部门首次公布的银行参与金融期货准入标准。

  根据《意见》,取得特别结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中的较高值,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帐户缴纳结算备付金:人民币2亿元、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8%。《意见》指出,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所列标准进行调整,证监会调整前款所列标准,应当征求银监会意见。

  商业银行申请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十五项条件,其中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标准;具有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期货结算业务部门有符合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等等。

  此外,《意见》规定,商业银行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应当是境内设立的中资全国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标准;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具有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意见》共有六章八十四条,分为总则、资格的取得与终止、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部分内容。

  业内人士指出,股指期货各项会员的规章制度正在加紧准备,银行参与股指期货还未公布具体形式,这其实是银行作为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会员的准入标准。可以说为银行参与股指期货奠定了法律规章的基本框架。(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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