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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防环境违法信贷风险
发布时间: 2007-07-19 10:1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获取信贷支持

  针对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因环境违法而带来的信贷风险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加强合作与联动,加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监管与信贷管理,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从而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

  《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新建项目的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开,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同时,要严格现有企业的环境监管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对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

  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意见》还要求,各级环保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同时,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各商业银行要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

  《意见》指出,对环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张 达/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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