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控股中资银行须过9道“门槛”
作者陈琰
时间2008-03-28 09:01来源京华时报
银监会27日公布《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对获得银行控股权的中外资机构进行规范。
《办法》所指的“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有权控制银行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办法》对“外资控股如何获取中资银行控制权”这一问题进行了详尽描述,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须满足以下9方面条件: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公司治理良好;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住所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投资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要求;住所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等。
《办法》强调,境外金融机构获得银行控制权须经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对违反前述规定取得控制权的控股股东,银监会有权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其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