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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控股中资银行须过9道“门槛”
作者:陈琰 发布时间:2008-03-28 09:03 来源:京华时报
  银监会27日公布《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对获得银行控股权的中外资机构进行规范。

  《办法》所指的“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有权控制银行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办法》对“外资控股如何获取中资银行控制权”这一问题进行了详尽描述,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须满足以下9方面条件: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公司治理良好;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住所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投资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要求;住所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等。

  《办法》强调,境外金融机构获得银行控制权须经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对违反前述规定取得控制权的控股股东,银监会有权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其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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