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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报信息
发布时间: 2007-07-26 09:0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但有为

  除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主要营业场所、互联网上刊登年度报告外,中国银监会还将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昨日正式公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透露了上述消息。银监会称,《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此外,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也适用于本《办法》。

  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此外,银行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也被要求披露。

  对于外资银行的披露要求,《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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