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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国库经收业务
发布时间: 2007-07-09 09:0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通知要求,经收国库业务的银行和信用社要及时处理业务,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相关银行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于今年11月底前提交自查报告。

  央行指出,国库经收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但受金融环境变化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个别银行和信用社屡屡发生延压国库资金、违规设立过渡账户、拒收现金税款及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损害了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在这份《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中,央行要求,国库经收处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应对缴款书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应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户;国库经收处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特别是小额现金税款,也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要求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等机构开展自查,并于2007年11月底前报至央行总行,央行各分支机构也将抽查,以准确把握辖内国库经收处的真实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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