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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双响炮”规范银行内控与信披
发布时间: 2007-07-26 07:33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商业银行内控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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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银监会昨日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

  根据新规,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是商业银行授信内控的重点,而信息披露则涵盖了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新规于今年7月3日生效。

  违规信贷为授信内控重点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贷前调查应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指引》强调,商业银行内控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等。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等;对于存款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对内部特种转账业务、账户异常变动等进行持续监控,发现情况应当进行跟踪和分析等。

  信披内容今后有章可循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除披露全面的会计报表,商业银行还应披露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等,并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在公司治理方面,商业银行应披露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及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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