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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全面管控银行跨业跨境经营风险
作者:苗燕 发布时间:2008-02-19 09:3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要求银行集团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境内外各类附属机构各方面风险等进行评估,避免局部的、单一的风险进一步蔓延扩大,对整个银行集团的安全构成威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趋势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跨业跨境经营为我国的监管实践提出一系列需要研究的问题。《指引》的发布是适应当前国际监管趋势、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监管举措,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短期持有且没有重大风险的可不纳入监管范围

  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指引》共七章,八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并表监管范围、并表监管要素、并表监管方式、跨境并表监管、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和附则七个部分。《指引》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作为母公司所构成的银行集团,还涵盖了银监会监管的所有机构,包括在华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法人、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组成的集团,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不在银监会注册的机构为母公司所构成的金融集团不在并表监管范围内。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并表范围的确定不仅要依据所有权比例,还要注重母公司对附属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注重附属机构对母银行的风险影响程度。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当被投资机构属母银行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可以不列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尽管《指引》对并表的范围作出了一些量化以及非定量的界定,但同时《指引》也赋予监管人员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即银行监管人员有权根据母银行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将强制提高不达标母行资本充足率

  《指引》要求,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应达到资本充足的法定要求。银监会规定,可对集团内部资本投资以及集团对外资本投资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包括并表轧差处理、资本扣减处理、风险加权处理和比例并表处理等。

  对没有达到并表资本监管标准的银行集团,银监会可要求银行集团制订具体的资本充足率改善计划,限制银行集团的风险资产增长速度和对外资本投资。必要时,可以提高对母银行资本充足比例要求,以保证整个银行集团的稳健性。

  此外,按照要求,银行集团应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包括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

  《指引》要求,银行集团应关注由内部交易产生的监管套利以及对银行集团稳健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银行集团内部的授信和担保条件不得优于独立第三方。银行集团内部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授信,非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有效、足额担保。

  此外,银行集团应当充分认识到母银行与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因资本管制、外汇管制等因素造成的资金流动障碍,并对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相应调整。为避免造成对市场风险的低估,母银行与其存在资金流动障碍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不能进行轧差处理。

  在银行集团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银监会应当依法要求银行与控股股东、附属机构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及时实施风险隔离措施,包括限制向控股股东分红或进行股份回购,限制资产转移等。

  可视情况禁止或限制银行集团跨境业务

  根据签订的双边监管备忘录,银监会将与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强化对银行集团境外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

  《指引》规定,银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评估东道国的监管环境。如果东道国监管机构监管不充分,银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可实施市场准入限制措施限制其业务范围;还可通过跨境现场检查或要求母银行或外部审计师提供额外的信息;此外,必要时,经东道国监管机构批准后,银监会可依法要求母银行关闭其相关的境外附属机构。

  此外,银监会将定期获得银行集团中境外附属机构的相关信息,并确定东道国的管理规定是否存在信息传递障碍。银监会可视情况禁止或限制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并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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