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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商业助学贷款
——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
作者:张朝晖 俞靓 发布时间:2008-07-15 08:4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银监会昨日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宽限期和利息本金化。

  《办法》明确,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办此项业务。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是商业助学贷款的适用对象。对于贷款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主参照执行。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开办。此外,《办法》提出了有关风险信息共享的制度安排,即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按照促进和规范并重的原则,着重强调助学贷款业务的设计和开展应符合学生群体助学融资的需求特点,在有效风险管理基础上充分进行自主创新,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既要做到商业可持续,又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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