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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债券须内部评级
发布时间: 2007-02-08 09:48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评估债券投资信用风险。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目前尚不能投资无担保债券和可分离债;对于后者,保监会可能会出台专门的政策。

  《指引》规定,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两次跟踪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等级评定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指引》称,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

  债券信用等级应当重点考虑债券清偿顺序。例如,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担保债券,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先于普通债券,其信用等级可能高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投资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重点关注担保情况。投资短期融资券,应重点分析其发行期内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对本期债券的影响,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

  根据《指引》,保险机构应当设立评级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迅速发展,无担保企业短期融资券累积发行规模已超过5000亿元,长期无担保企业债券也已在市场出现,同时有关部门正在修订企业债券管理规定,将为无担保债券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信用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债券投资的紧迫任务。”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保险机构是我国债券市场第二大机构投资者,2006年末,债券投资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比重为53.14%。

  去年11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搭建起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此次出台的指引是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保险资金债券投资开始步入信用风险管理阶段。据透露,近期保监会还将发布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管理指引等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

  上述负责人还透露,今年将开始探索对保险机构投资进行分类监管,使保险机构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与其投资能力挂钩,“各机构的投资机会是均等的,有能力的机构自己投资,没有能力的可以委托投资。”(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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