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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 为跨市场交易留伏笔
发布时间: 2007-08-15 09:01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夏丽华 赵彤刚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除了发行程序全面借鉴股票发行的相关审核制度、发行保荐制度等,引入一次审核、分次发行这一灵活的发行制度外,还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并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实现跨市场交易留下伏笔。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试点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近年来,大量追求稳定回报的资金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需求日益旺盛,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商业银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债券市场的需求日益迫切。与此同时,一批质地优良、负债率低的公司急需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完善企业信用定价,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发展公司债市场面临着有利形势和难得机遇。

  如何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事关公司债市场能否发展壮大,这也是《试点办法》的一大看点。《试点办法》就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业内人士表示,在不要求强制担保的公司债发行机制下,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发债主体的行为,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但市场力量的发挥需要评级制度等配套政策的跟进。

  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平衡,债券市场发展的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公司债市场的市场环境有待不断完善,其发展仍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但只要我们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债券市场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时期。

  为跨市场交易留伏笔

  《试点办法》未采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关于“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的规定。银河证券资深债券分析师吴天舒就此表示,这意味着将来公司债除了可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外,也有可能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而这将使公司债同时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成为可能。

  业内人士透露,删除“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这一内容,主要与央行方面的提议有关。由于各方人士普遍看好公司债发展前景,因此央行希望未来公司债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其前提是可以同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组成。为改善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等方面情况,上证所完成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实质开发和模拟运行。吴天舒认为,上证所开设电子平台无疑是为将推出的公司债交易做准备。可以预期,随着公司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所市场将日趋活跃。(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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