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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拆借市场审核规则出台
发布时间: 2007-09-05 09:4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下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

  根据规则,上述六类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央行在今年7月9日公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具备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央行上海总部还同时发布公告,对同业拆借市场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披露做出规范。(秦媛娜/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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