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2008年第12号公告,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告内容,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可委托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也可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连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央行规定,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在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时,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委托清算代理行代理收款(付款)时,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公告称,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收款(付款)时,若其对手方未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资金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若该参与者为付款方,中央结算公司应同时确保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直接向(从)特许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对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