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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司法改革 深化证券投资者保护

分享到微信2015-03-08 15:53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黄丽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表示,由于目前个人投资者借助司法体制获取权利救济的渠道仍然有限,司法赔偿不能全面覆盖资本市场的主要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足,因此,她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司法改革,深化证券投资者保护。   宋丽萍表示,首先,当前市场对于推进注册制改革存在一些担忧,主要集中在注册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和欺诈发行的风险加大。因此,为保障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取消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和相关证据,依法独立决定是否受理各类证券民事侵权案件。   与其同时,对于担心取消行政前置程序所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如司法判定与行政认定的不一致、投资者滥诉以及投资者自行取证不易等问题,可考虑通过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机关沟通联络机制,建立证券专业诉讼支持机制,以及完善共同诉讼机制等手段予以解决。   第二,考虑到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议司法机关研究探索受案范围适度扩大的问题。由于证券违法行为法律技术问题认定的复杂性,这一过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但本着“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司法解释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反承诺等投资者普遍关注的民事赔偿问题应有所突破。 第三,建议司法机关借鉴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成功经验,出台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新型市场操纵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以遏制日益多样和隐蔽的市场操纵行为,有效维护投资者的权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大大提升了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执法案件的执法效率。据统计,2011年证监会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仅有10起,移送司法机关15起,2012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一数字增加为30起和24起,2013年攀升至51起和25起,呈逐年递增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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