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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建议尽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

叶斯琦 戴安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叶斯琦 戴安琪)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日前表示,健全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惩戒实施程序,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推进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他建议,应尽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

  刘峰提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失信惩戒工作,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但因失信惩戒涉及部门多、领域广、措施复杂等特点,失信惩戒名单管理、部门业务协调、失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权责边界都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他认为,制定《失信惩戒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根本性要求,制定《失信惩戒条例》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法制,失信惩戒行为迫切需要法制进行规范。

  刘峰建议,一是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鉴于目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信用法》,为有序推进该法制定,可以考虑对《社会信用法》分步骤制定。对于失信惩戒亟需规范的问题,第一步通过制定《失信惩戒条例》来实现,待制定、颁行《社会信用法》条件具备时,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社会信用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失信惩戒条例》尽快纳入立法计划,明确《失信惩戒条例》制定的牵头部门,组织《失信惩戒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开展失信惩戒政策、法律问题专题调研,梳理相关监管规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收集与失信惩戒相关主体的法律诉求,做好《失信惩戒条例》立法基础性工作。

  二是明确《失信惩戒条例》规范内容。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应当明确诚实信用等基本法律原则。在结构上,可以分别就总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实施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信用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在指导思想上,要巩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成果,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基本要求,以法规形式巩固各行各业失信惩戒的成果,明晰相关主体(包括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对失信、失信惩戒、惩戒方式、惩戒程序等作出权威性的规范,以法规形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失信惩戒的法治化战略目标。

  三是制定《失信惩戒条例》的工作规划。《失信惩戒条例》制定与发布,关乎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进程,关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路径,尽快完成《失信惩戒条例》法规立项工作尤为重要。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将《失信惩戒条例》起草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计划。尽快组织完成《失信惩戒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司法部门则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失信惩戒条例》的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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