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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资改革实施细则初定 向混合所有制企业下放三项权力

分享到微信2014-08-22 09:43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王海平 黄嘉琳 邹倩莹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江苏省省属企业深化改革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近日已经由江苏省国资委起草完毕,该省领导已原则上批准。

  此前,江苏省委省政府已经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详见本报7月10日报道)

  根据《实施细则》,江苏将对功能类省属国资企业进行重组,竞争类企业在股权多元化的改革中,国有股权比例将不设限制,按照市场化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

  江苏省国资委人士解释,改革后,下一步将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并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主动下放管理者选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等三项权力。

  江苏省国资委主任徐郭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盘活存量及增量资本,为江苏国有经济提质增效输入“正能量。”

  经济大省江苏的国资改革预计涉及3.2万亿元资产。截至2013年底,江苏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额达3.2万亿元,同比增长20%。

  重组“功能类”,混合“竞争类”

  江苏省属企业多年来横跨诸多行业和领域,既有特定功能类企业、又有竞争类企业,“甚至管理链条有‘第五级或六级’公司”,参与起草《实施细则》的一位江苏国资系统官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因此要对省属企业分类制定改革方案。

  根据《实施细则》,江苏省授权各省属国有企业“准确”对下属子公司进行分类,制定本企业以及下属子公司的改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省属企业改革方案需经江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送省委、省政府审批;其下属子公司的改革方案一般由省属企业自行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不过,对一些重要的子公司,则由省国资委划定,其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这一企业清单会另行公布。

  江苏省有一个原则性的分类,即将从事“道路交通、机场、水资源、农场、滩涂围垦、粮油储备、食盐专营储备等”归类为特定功能类企业,其他则为竞争类企业。

  《实施细则》中提出,要按照业务相近、功能相同、优势叠加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部分省属企业的功能性重组,具体方案则要由省国资委进行调研,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功能类”企业重组的同时,要求大力清理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低效、无效参股投资,将资产向主业和优势企业聚集。

  《实施细则》中提出,竞争类企业在股权多元化改革中,国有股权比例不设限制,按照市场化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

  可以预见,省属企业中大多数竞争类企业将全面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的份额很大程度上将通过市场决定,不搞人为设限。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不再新设一般竞争类省属企业,省属企业原则上也不再新设国有全资的一般竞争类子公司;明确以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率为导向的混合所有制。

  改革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机制

  8月18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会议指出,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参与政策研究和起草的江苏省国资委处长谢小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实施细则》提及,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的预算管理,优化基础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奖励及中长期激励的结构,做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规范省属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总额保持在适当水平,薪酬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

  江苏就此提出,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省属企业,企业领导人仍按现行办法管理;但对国有股权低于“50%”的混合制企业,则按照公司章程中明确的各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股东会、董事会按市场规律负责制定。

  在混合企业中,对企业领导人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营层任期原则上不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实施细则》特别强调,严格控制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子公司兼职,如确实要兼职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销任何费用;在职务变动时,“兼职”一并取消。

  “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亮点是,薪酬体系必须以业绩为导向。”江苏省国资委纪委书记沈建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除了信息披露、财务审计等规定动作外,江苏还将建立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和追索扣回的约束机制,“决策失误造成资产损失或业绩考核指标不真实的将扣回领导人薪资,严重的将会追究责任。”

  沈建生说:“过去造成决策失误的,大不了换个岗位,但现在不行,必须按规矩办事。”

  国资委“合理限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组建国有资本投资或运营公司、改革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已成为江苏国资改革的既定措施。

  《实施细则》说,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将以“试点”思路进行。即先选择一户省属企业试点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并以该公司作为出资人,组建能源、金融、旅游等行业企业集团,然后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渐推开。

  为快速实现上述改革思路,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组建控股企业集团时,涉及其他省属企业相同业务板块资产的,可用相关业务板块的资产或权益作价出资,也可采用划拨形式。

  上海财经大学500强研究中心教授、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宋文阁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都应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由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授权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但不干涉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他说,国资委对国有资本平台履行出资人或授权职责也可理解为管“章程、战略、资本和班子”。

  宋文阁进一步表示,管好资本可以理解为监管方式的改革,主要包括:管好国有资本平台;管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或各类投资资本(含财务投资);管好财务上的企业净资产增减变动(含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资本公积等),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管好资产证券化的债务资本等其他资本;管好与资本存量及增量相关的报备审批以及其他重大资本事项。

  《实施细则》中明确,省国资委全面清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管理事项并公布清单,清单以外事项全部由省属企业自主决策。

  另外,江苏省国资委将适时组建专司国有资本运营的公司。“根据授权,专司公司将直接持有受托管理企业国有股权,推动企业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和整体上市,承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资本性支出的投资功能,接手处置其他企业清理整合剥离的股权和资产。”上述国资委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可以理解为对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国有资产体制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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