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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4月1日起施行

科技日报

  增设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增加奖励数量,调节奖金标准;设科技奖提名制度……记者日前从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获悉,为奖励在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新制定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共5章32条,包括总则、科技奖的设置、科技奖的评审、法律责任、附则。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王亚军介绍,《办法》增设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修改了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将现行的科技奖3个奖项调整为5个奖项,由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组成。同时,增加奖励数量,规定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超过2项,均可以空缺。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比例原则上为1∶2∶3。并适时调节奖金标准,规定科技奖的奖金标准,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科技奖奖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此外,《办法》还增设了科技奖提名制度,对提名者进行明确规定,增加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以及“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民营企业等相关单位”。

  “《办法》还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王亚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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